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澧县官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(调整)的公示
根据《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》(湘环函〔2015〕459号)及《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》(2016年5月)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文件要求,保障我县的饮水安全,同时,结合临澧县官亭水库周边环境以及实际供水状况,我县拟按照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HJ/T338-2007),对临澧县官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。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,我县现对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进行公示。
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,保护区内需遵守以下规定:
1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,禁止下列行为:
新建、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,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;
设置排污口;
排放、倾倒工业废渣、垃圾和其他废弃物;
使用毒鱼、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;
从事围湖造田、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的活动;
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。
2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,禁止下列行为: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;
设置油库、加油站;
设置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;
设置装卸垃圾、油类、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;
设置排渍口;
从事取土、采砂、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;
经营餐饮业;
养殖珍珠、沤制黄麻;
从事网箱、拦网、投饵、施肥等养殖活动;
破坏护岸林、水源涵养林、湿地以及相关植被;
建造坟墓;
丢弃、掩埋动物尸体;
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,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。
3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,禁止下列行为: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;
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;
从事农作物种植、畜禽养殖、旅游、游泳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;
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,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。
临澧县人民政府
2017年11月10日